虚拟主机租用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06-07-28 10:47:39   浏览人数: 115923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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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广东耐思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租用服务的各项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协议。

一、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国际互联网可以访问的虚拟主机租用服务。
2、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租用服务。
3、 乙方提供给甲方FTP账号来全权管理网站,并以电话、Email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

二、 协作事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租用服务。
2、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3、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同时甲方应对乙方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在甲方交纳协议规定的虚拟主机租用服务费用之后的1个工作日内开始向甲方提供服务。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商议后续签。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纪要等书面文件补充。上述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协议附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终止日期为主体协议的终止日期。
5、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所涉及的价格及服务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6、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将根据有关部门政策、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调整本协议之内容或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之一方不负责经济赔偿。

四、 空间使用有关规定

1、 甲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不承担直接或连带责任。
2、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欺诈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甲方不得自己或允许他人进行下列行为:
①.利用乙方提供的虚拟主机服务、服务器和技术支持散布大量不受欢迎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也不得散发包含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②. 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为自己开设于乙方虚拟主机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招揽业务,无论这些大量不受欢迎的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是否利用乙方服务器发出;
③. 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WEB服务器无关的程序或进程(如聊天室、广告交换、在线游戏(社区)、在线音乐、在线视频、软件下载等),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资源,给乙方或乙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或者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乙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乙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乙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乙方服务器或者乙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等;
④. 进行与CGI程序开发无关的编译(Compile)工作或其他行为;
⑤. 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或利用乙方系统漏洞、技术漏洞、安全漏洞任意使用乙方虚拟主机服务或进行影响乙方系统安全的行为;
⑥. 运行影响虚拟主机服务器或者乙方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
⑦. 其他超出甲方在线提交虚拟主机服务申请时定制的服务规格的行为,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行为。
4、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如选择电信和网通机房,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https://beian.miit.gov.cn/)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如超出其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备案手续我司有权停止其网络接入服务。
为使甲方空间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正常访问,任何用户(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均需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备案,甲乙双方另有协定除外。 
5、甲方开通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公布的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在开通前通过电子邮件及传真向乙方提供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具体有效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建立建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乙方对上述信息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通相应服务。 禁止上传任何违法国家相关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网站将被停止运行,并且我们将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追查。网站购买者要负全部责任,并且不得要求退款。
6、甲方有义务维护自己虚拟主机上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甲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甲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7、甲方有义务及时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进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获得事前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其他互联网活动,必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展。 甲方在申请乙方的虚拟主机租用服务之前,必须向其住所地的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和注销手续,也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并于申请业务时在乙方的网站上填报相应的备案信息。对于填报虚假备案信息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乙方有权关闭其网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已支付的租用费用不予退还。
8、如要开设涉及BBS、短信业务的用户,要在一周内向我公司提供论坛管理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做公安局备案用。
9、禁止上传任何违法国家相关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网站将被停止运行,并且我们将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追查。网站购买者要负全部责任,并且不得要求退款
10、甲方对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和乙方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支付方式:
(1) 付款:
双方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起  3  日内,甲方以转帐支票、现金、电汇、银行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
合计金额:            (大写元整)
(2)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将及时向甲方提供发票。
(3) 款项明细:
服务项目 虚拟主机租用服务 数量 服务时段
虚拟主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类型  备注:服务器位置位于中国电信超级数据港,国家的甲级机房
协议总价
协议有效期
     
六、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规定

1.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甲方空间功能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尽快解决该问题。
2.由于新类病毒及其它技术因素,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尽快解决该问题。
3.对于机房在香港、台湾、美国等中国大陆以外的空间,乙方不保证中国大陆地区用户能正常访问,乙方亦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但应提供解决方案。
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终止接受服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总额以该型号网站当年费用两倍为上限。
5.用户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服务条款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用户承诺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会调整用户网站上的内容以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本服务条款约定,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服务条款项下的服务并不退款。

六、此合同未生效,只有客服交付所有款项后此合同才生效。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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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珠海知名律师 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 夏天风 律师